訴外人林OO因經營公司需款周轉,而與委託人王先生(原告)借錢,林OO並以被告陳小姐所開立之支票向委託人票貼,原告因自有資金不足,再向訴外人黃OO借款轉支,並由黃OO之帳戶轉出予林OO,詎經委託人向銀行提示支票均不獲兌現,迭經催討,被告仍置若罔聞,避不見面。爰委請楊律師依票款給付請求權,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
訴外人林OO因經營公司需款周轉,而與委託人王先生(原告)借錢,林OO並以被告陳小姐所開立之支票向委託人票貼,原告因自有資金不足,再向訴外人黃OO借款轉支,並由黃OO之帳戶轉出予林OO,詎經委託人向銀行提示支票均不獲兌現,迭經催討,被告仍置若罔聞,避不見面。爰委請楊律師依票款給付請求權,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
被告雖主張支票係遭他人未造,惟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亦無法證明委託人係以惡意、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票據,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