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前向B公司借款,並開立公司票給B公司作為擔保,A公司嗣後已清償債務。5年後,與A公司沒有生意往來的許男,竟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送強制執行,A公司無端負擔該筆債務,遂前來本所與楊律師討論如何處理。楊律師建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聲請停止執行。
A公司前向B公司借款,並開立公司票給B公司作為擔保,A公司嗣後已清償債務。5年後,與A公司沒有生意往來的許男,竟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送強制執行,A公司無端負擔該筆債務,遂前來本所與楊律師討論如何處理。楊律師建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聲請停止執行。
經過楊律師細心瞭解發票原因,及被告取得票據之經過,並發現自發票日至今被告並未就該本票行使請求權,被告遲至102年始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早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規定之3 年請求權時效而消滅,因此法院判決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