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原告)與被告陳先生簽立買賣不動產合約,由賣方(原告)開立四紙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作為履約擔保之用。嗣後原告因故違約,遭被告持上開四紙本票聲請裁定,並據此聲請強制執行。原告為避免已遭查封之房產遭法拍,遂委請楊永吉律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委託人(原告)與被告陳先生簽立買賣不動產合約,由賣方(原告)開立四紙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作為履約擔保之用。嗣後原告因故違約,遭被告持上開四紙本票聲請裁定,並據此聲請強制執行。原告為避免已遭查封之房產遭法拍,遂委請楊永吉律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本件原告確實必須負擔違約責任,但並非四紙本票的票面金額,經楊律師看過本票影本後,發現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本票視為見票即付,票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因為被告罹於時效始請求票款,楊律師乃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