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林先生(原告)與吳先生(被告)素昧平生,吳先生竟持有委託人簽發之面額300萬元本票,並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然委託人不曾簽發本票,與被告也不認識,應是遭他人偽造簽名開立本票。委託人收到本票裁定後,認為平白無故多了300萬債務不知如何處理,便向楊永吉律師諮詢,楊律師建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委託人林先生(原告)與吳先生(被告)素昧平生,吳先生竟持有委託人簽發之面額300萬元本票,並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然委託人不曾簽發本票,與被告也不認識,應是遭他人偽造簽名開立本票。委託人收到本票裁定後,認為平白無故多了300萬債務不知如何處理,便向楊永吉律師諮詢,楊律師建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經楊律師探究該本票應是遭他人套印簽名而製成的偽造票據,向法院聲請鑑定外,並主張被告應就如何取得該本票,以及取得該本票是否以相當對價取得等情狀負舉證責任,因被告未能提出事證證明,法院因此判決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