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持有委託人陳先生(原告)與訴外人OOO咖啡餐飲店、林女等3人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然原告就系爭本票並不知情,該本票係遭林女盜蓋私章所簽發,委託人陳先生不知訴訟上如何處理。為此,委請楊律師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被告持有委託人陳先生(原告)與訴外人OOO咖啡餐飲店、林女等3人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然原告就系爭本票並不知情,該本票係遭林女盜蓋私章所簽發,委託人陳先生不知訴訟上如何處理。為此,委請楊律師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本件原告主張係遭盜蓋印章簽發本票,屬於偽造票據,楊律師建議依非訟事件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據此,得免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此外,委託人並非在票據上簽名之人,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免負票據責任。經證人林女出庭自承盜蓋印章,法院判決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