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為出閣的女兒,婚後以夫家為主,雖然與母親仍舊感情融洽,但並未與母親同財共居,嗣母親過世時,委託人不諳法律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委託人母親為人作保而負擔連帶保證人責任,債權人竟因委託人未拋棄繼承,就委託人所有且居住的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委託人為避免承受不當債務、導致流離失所,爰委請楊律師對債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委託人為出閣的女兒,婚後以夫家為主,雖然與母親仍舊感情融洽,但並未與母親同財共居,嗣母親過世時,委託人不諳法律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委託人母親為人作保而負擔連帶保證人責任,債權人竟因委託人未拋棄繼承,就委託人所有且居住的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委託人為避免承受不當債務、導致流離失所,爰委請楊律師對債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雖然委託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但楊律師研究後發現委託人未與被繼承人同財共居,也無從得知被繼承人債務問題,且被繼承人之遺產所存無幾,由委託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有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之適用,向法院主張被告強制執行應以遺產為限,法院判決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