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為出閣的女兒,婚後以夫家為主,雖然與母親仍舊感情融洽,但並未與母親同財共居,嗣母親過世時,委託人不諳法律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委託人母親為人作保而負擔連帶保證人責任,債權人竟因委託人未拋棄繼承,就委託人所有且居住的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委託人為避免承受不當債務、導致流離失所,爰委請楊律師對債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