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珊(化名/原告)的父母向合作金庫貸款,簽發面額1200萬元本票,因未能按時還款,合作金庫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因名下無財產,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後結案(民國91年)。嗣後,合作金庫將該債權讓與給光華資產管理公司(化名/被告),該公司在王姓夫婦去世後(民國96年),持債權憑證對原告之財產進行查封,原告因此向本所求助。
王育珊(化名/原告)的父母向合作金庫貸款,簽發面額1200萬元本票,因未能按時還款,合作金庫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因名下無財產,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後結案(民國91年)。嗣後,合作金庫將該債權讓與給光華資產管理公司(化名/被告),該公司在王姓夫婦去世後(民國96年),持債權憑證對原告之財產進行查封,原告因此向本所求助。
本案例因為原告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因此原告父母之債務應由原告償還,不過楊律師發現被告受讓債權之日距今已超過三年時效期間,於是選擇以「消滅時效完成」作為主要的攻防焦點,為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此協助原告獲得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