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與陳太太因結婚多年沒有生小孩,長久以來雙方感情破裂,達於無法維持婚姻之程度,雙方因此協議離婚,但是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爭執,因為結婚時,先生出資買了一處房產作為夫妻共同住所,並將房產名義登記在太太名下,後來的房屋貸款也持續由先生繳納,因此在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雙方對該房產是否列入分配有爭執,陳太太遂委任楊律師就夫妻剩餘財產訴訟進行爭取。
陳先生與陳太太因結婚多年沒有生小孩,長久以來雙方感情破裂,達於無法維持婚姻之程度,雙方因此協議離婚,但是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爭執,因為結婚時,先生出資買了一處房產作為夫妻共同住所,並將房產名義登記在太太名下,後來的房屋貸款也持續由先生繳納,因此在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雙方對該房產是否列入分配有爭執,陳太太遂委任楊律師就夫妻剩餘財產訴訟進行爭取。
經楊律師向法院聲請傳喚當初代為辦理房產登記的代書出庭證述、調查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的相關契約、文件,以及調閱地政事務所不動產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均係以「贈與」為原因將陳先生出資購得的房產登記在陳太太名下,因此該房產為陳太太無償取得的財產,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作分配,最後成功為陳太太確保該房產不被列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