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因公司資金短缺,欲向退職金管理委員會借款週轉,惟因公司及負責人債信不良,退職金管委會乃要求潘先生擔任借款之保證人,並簽發同額本票作為擔保。嗣後因公司無法清償退職金管委會乃向潘先生追償,最後雙方以215萬元達成和解,並且由潘先生代公司償還債務。潘先生委託楊律師起訴主張公司應給付其代償的215萬元。
潘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因公司資金短缺,欲向退職金管理委員會借款週轉,惟因公司及負責人債信不良,退職金管委會乃要求潘先生擔任借款之保證人,並簽發同額本票作為擔保。嗣後因公司無法清償退職金管委會乃向潘先生追償,最後雙方以215萬元達成和解,並且由潘先生代公司償還債務。潘先生委託楊律師起訴主張公司應給付其代償的215萬元。
潘先生本身並未欠退職金管委會的錢,簽發本票給退職金管委會是受公司委託代為清償債務,依民法委任法律關係及保證法律關係,有權請求公司如數償還原告代為清償公司積欠退職金管委會之債務及加計之利息。並提出存證信函、和解契約等為憑。故法院判命公司向潘先生給付215萬元及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