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因為錢被老婆的弟弟借走60萬,因急需用錢,對方卻又置之不理.因為對方不顧親情在先,楊先生在無可奈何之下,只好訴諸法律途徑,來本所請求楊律師幫忙。
楊先生因為錢被老婆的弟弟借走60萬,因急需用錢,對方卻又置之不理.因為對方不顧親情在先,楊先生在無可奈何之下,只好訴諸法律途徑,來本所請求楊律師幫忙。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原告提出支票、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因為被告未為答辯,進而認定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