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即委託人)從網路上認識了張先生並開始交往。交往期間,張先生以參與投標樂器行工程為由,向林小姐借了數筆款項,總計100萬元。兩人分手後,向張先生索討借款,卻矢口否認借款事宜,一概辯稱屬於林小姐之投資款項,但因樂器行虧損,因此投資款項所剩無幾。林小姐不甘受損,於是委任楊律師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