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即委託人)從網路上認識了張先生並開始交往。交往期間,張先生以參與投標樂器行工程為由,向林小姐借了數筆款項,總計100萬元。兩人分手後,向張先生索討借款,卻矢口否認借款事宜,一概辯稱屬於林小姐之投資款項,但因樂器行虧損,因此投資款項所剩無幾。林小姐不甘受損,於是委任楊律師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林小姐(即委託人)從網路上認識了張先生並開始交往。交往期間,張先生以參與投標樂器行工程為由,向林小姐借了數筆款項,總計100萬元。兩人分手後,向張先生索討借款,卻矢口否認借款事宜,一概辯稱屬於林小姐之投資款項,但因樂器行虧損,因此投資款項所剩無幾。林小姐不甘受損,於是委任楊律師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首先,從原告與被告之通話記錄內容中可得知,依我國最高法院見解,談話錄音內容如非涉及隱私性對話,且無誘導之危險性,亦無剪接或斷章取義之情形時,仍應承認其證據能力。其次,在開庭時當場質問被告手上有無合夥契約等投資問題,證明被告說詞顯然不可採信。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勝訴,判命被告應就借款附加利息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