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即原告)經商有成,育有一女,其女目前就讀於被告學院。由於其女學業成績表現極為優異,原告對於該校印象良好。其後,被告學院因為出現財務危機,向原告借款一千萬元,並由第三人作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後,被告學院還款後仍餘843萬部分未予返還,且一再拖延,原告只好尋求協助對該學校及連帶保證人提起返還借款訴訟。
委託人(即原告)經商有成,育有一女,其女目前就讀於被告學院。由於其女學業成績表現極為優異,原告對於該校印象良好。其後,被告學院因為出現財務危機,向原告借款一千萬元,並由第三人作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後,被告學院還款後仍餘843萬部分未予返還,且一再拖延,原告只好尋求協助對該學校及連帶保證人提起返還借款訴訟。
楊律師選擇提起共同訴訟,將被告人數提高,增加原告獲賠機會;其次,掌握對方須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訴訟上劣勢,使被告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最後,由於「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楊律師利用民事訴訟之「擬制自認」,在舉證上取得對原告有利之局面。最終,法院判命共同被告連帶返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