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第三人承攬被告所辦理的擴建工程,由原告負責排水設備工程及消防安全設備工程,嗣訴外人代表與被告簽訂工程合約書。原告施工後已完成第三期估驗工程,惟被告認為原告請求工程款時已罹於時效,因此拒絕給付工程款,原告為保全自身權益,委任楊永吉律師代為提起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工程款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