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第三人承攬被告所辦理的擴建工程,由原告負責排水設備工程及消防安全設備工程,嗣訴外人代表與被告簽訂工程合約書。原告施工後已完成第三期估驗工程,惟被告認為原告請求工程款時已罹於時效,因此拒絕給付工程款,原告為保全自身權益,委任楊永吉律師代為提起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工程款訴訟。
原告與第三人承攬被告所辦理的擴建工程,由原告負責排水設備工程及消防安全設備工程,嗣訴外人代表與被告簽訂工程合約書。原告施工後已完成第三期估驗工程,惟被告認為原告請求工程款時已罹於時效,因此拒絕給付工程款,原告為保全自身權益,委任楊永吉律師代為提起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工程款訴訟。
經楊律師詳閱資料後,被告於前案及仲裁事件,均不爭執原告得請求之數額,僅就是否得予抵銷部分有所爭執,依照實務見解,自應認被告對於原告全部債務,已為承認,而應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重行起算時效,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逾越請求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