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小姐與賴男(被告)本為同居男女,兩人合資購買一間小套房,系爭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並書面協議將來即使兩人分手,原告仍有權居住於系爭房屋的權利,且被告不得向原告收取租金、亦不得將原告驅離,被告若違約應給付原告50萬元。嗣後被告另結新歡,將原告從系爭房屋中予以驅離,原告因此委託楊永吉律師對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