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小姐與賴男(被告)本為同居男女,兩人合資購買一間小套房,系爭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並書面協議將來即使兩人分手,原告仍有權居住於系爭房屋的權利,且被告不得向原告收取租金、亦不得將原告驅離,被告若違約應給付原告50萬元。嗣後被告另結新歡,將原告從系爭房屋中予以驅離,原告因此委託楊永吉律師對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50萬元。
原告邱小姐與賴男(被告)本為同居男女,兩人合資購買一間小套房,系爭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並書面協議將來即使兩人分手,原告仍有權居住於系爭房屋的權利,且被告不得向原告收取租金、亦不得將原告驅離,被告若違約應給付原告50萬元。嗣後被告另結新歡,將原告從系爭房屋中予以驅離,原告因此委託楊永吉律師對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50萬元。
雖被告援引實務見解,若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誘因,用以箝制同居關係維持時,此種約定即屬違反公序良俗而應為無效,試圖否認協議書的效力,但楊律師仔細比較本案與該見解所涉事實不同,因為本件協議書內關於違約金約定,並非基於誘使對方同居之動機,據此成功說服法院肯認協議書效力,最終法院判命被告給付違約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