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即原告)經由B保險公司(同案被告)之業務員(另一被告)招攬,向該公司購買及投保壽險保單及投資型保單,後因贖回及解約等原因,該公司將相關款項匯回原告之帳戶,業務員建議原告轉換投資標的,並由該業務員代為操作,原告乃交付該款項,供其作為操作基金之用,卻遭其侵占款項挪為私用。因此委託楊律師提起訴訟,主張該公司與業務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