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許小姐受僱於A公司擔任門市銷售人員,其後被公司指派至台中市營業處所服務。原告懷孕後被A公司知悉,竟意欲以加重工作量之負擔,逼迫原告離職。甚至產假期間A公司於原告產假未屆滿時,即於電話中假藉公司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違法解雇許小姐,遂委請楊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A公司依原定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委託人許小姐受僱於A公司擔任門市銷售人員,其後被公司指派至台中市營業處所服務。原告懷孕後被A公司知悉,竟意欲以加重工作量之負擔,逼迫原告離職。甚至產假期間A公司於原告產假未屆滿時,即於電話中假藉公司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違法解雇許小姐,遂委請楊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A公司依原定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楊律師主張,雇主僅於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僅一部歇業,而同性質之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或業務增加,仍需用勞工時,並不符合已有業務緊縮,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事由。依此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A公司應給付許小姐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