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即原告)聘僱越南籍外國人H 君T 君等2 人,於原告所經營之「泰式推拿舘」內從事按摩指壓之工作,嗣經警察當場查獲指稱該2名外勞的聘僱許可已失效,將全案移由台中市政府(即被告)依法裁處,認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原告罰鍰25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委由楊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委託人(即原告)聘僱越南籍外國人H 君T 君等2 人,於原告所經營之「泰式推拿舘」內從事按摩指壓之工作,嗣經警察當場查獲指稱該2名外勞的聘僱許可已失效,將全案移由台中市政府(即被告)依法裁處,認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原告罰鍰25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委由楊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楊律師為其主張台中市政府裁罰時應本於職責積極調查,卻僅憑警訊筆錄即認定H 君、T 君應徵本件工作時未提出居留證之正本,且H 君、T 君業經遣返回國,法院無從傳喚作證,台中市政府難以舉證證明原告有何違法之故意或過失。法院認定台中市政府的裁處違反「法定處罰原則」。 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