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林太太合資購買預售屋,並借名登記於兒子名下,每月貸款均由委託人林先生以支票或現金按月攤還,林先生並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地。嗣兒子因病去世,借名登記關係因而消滅,然其繼承人即林太太迄未將系爭房地返還林先生,乃委請楊律師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被告林太太應將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予林先生。
林先生、林太太合資購買預售屋,並借名登記於兒子名下,每月貸款均由委託人林先生以支票或現金按月攤還,林先生並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地。嗣兒子因病去世,借名登記關係因而消滅,然其繼承人即林太太迄未將系爭房地返還林先生,乃委請楊律師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被告林太太應將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予林先生。
借名登記案件的重點就在於如何將借名登記的事實舉證出來。楊律師舉證系爭房地之稅金、水電、瓦斯、保險、管理及電話費均係由原告繳納,有原告所提各式收據可憑,堪認系爭房地確為原告管理使用中。法院認定有借名登記的存在,判命被告應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