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駕駛小客車行經彰化秀水鄉路段時,遭後方車輛林先生駕駛的車輛追撞,造成車輛毀損、駕駛及乘客均受傷。事後,肇事車主僅以1、2萬元搪塞,與趙先生及乘客所受的損害不成比例,趙先生和楊律師討論後,楊律師建議不用再做無謂的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肇事者賠償受害者人身、車輛損害以及慰撫金。
趙先生駕駛小客車行經彰化秀水鄉路段時,遭後方車輛林先生駕駛的車輛追撞,造成車輛毀損、駕駛及乘客均受傷。事後,肇事車主僅以1、2萬元搪塞,與趙先生及乘客所受的損害不成比例,趙先生和楊律師討論後,楊律師建議不用再做無謂的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肇事者賠償受害者人身、車輛損害以及慰撫金。
經鑑定報告指出,車禍確實是被告的過失所致。人身傷害部份有醫院診斷證明,而車輛損害部份,發生事故時是8個月新車,與新車差異不大,且車輛的修復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車身焊接難保車輛安全性不受影響,因此主張更換全新車殼及維修費用。法院審酌後判決被告應賠償人身損害及車輛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