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於94年8月間上午8點25分,駕駛小客車。由向上路往公益路方向行駛,行經無號誌、未劃分幹支線之交叉路口時,疏於注意左右來車狀況。與騎乘機車載著妻子的廖先生發生擦撞,致使廖太太右側膛骨等粉碎性開放性骨折之傷害,達輕度殘障的程度。廖太太為索賠事,來事務所與楊律師討論,並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及附帶民事訴訟。
朱先生於94年8月間上午8點25分,駕駛小客車。由向上路往公益路方向行駛,行經無號誌、未劃分幹支線之交叉路口時,疏於注意左右來車狀況。與騎乘機車載著妻子的廖先生發生擦撞,致使廖太太右側膛骨等粉碎性開放性骨折之傷害,達輕度殘障的程度。廖太太為索賠事,來事務所與楊律師討論,並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及附帶民事訴訟。
經過法院審理以及楊律師與被告努力協商下,雙方同意以9級殘疾賠償廖太太的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薪資損失,被告須給付33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考量雙方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的過失程度以及廖太太受傷程度等情況,法院認定以55萬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