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先生十幾年前因生意上資金需求,向陳先生借款80萬元,陳先生要求施先生的太太必須共同在借據及本票上簽名才願借錢。後來陳先生把對施先生的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因施先生遲遲未能清償借款,於是對施先生及師太太,起訴請求給付借款。開庭時,施太太否認本票和借據的簽名是她親自簽的,指印也不是她的。資產管理公司不甘受損,對施先生提起偽造有價證券罪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