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先生十幾年前因生意上資金需求,向陳先生借款80萬元,陳先生要求施先生的太太必須共同在借據及本票上簽名才願借錢。後來陳先生把對施先生的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因施先生遲遲未能清償借款,於是對施先生及師太太,起訴請求給付借款。開庭時,施太太否認本票和借據的簽名是她親自簽的,指印也不是她的。資產管理公司不甘受損,對施先生提起偽造有價證券罪告訴。
施先生十幾年前因生意上資金需求,向陳先生借款80萬元,陳先生要求施先生的太太必須共同在借據及本票上簽名才願借錢。後來陳先生把對施先生的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因施先生遲遲未能清償借款,於是對施先生及師太太,起訴請求給付借款。開庭時,施太太否認本票和借據的簽名是她親自簽的,指印也不是她的。資產管理公司不甘受損,對施先生提起偽造有價證券罪告訴。
證人陳先生到庭作證,證明本票確實是由施先生及施太太共同簽發,施先生與施太太已離婚,且施太太因必須就本票上簽名負票據上責任,當然會否認簽名,立場有利害關係,據此推翻施太太的證詞。另外,檢方就施先生偽造有價證券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因此判決施先生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