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於民國99年1 月起,受僱於A公司擔任美術總監職務,於任職期間的100 年初,委託人與友人計畫開設「明日工作室」,因此自A公司離職。不料A公司竟認為委託人於離職前未將職務上所經手的手稿繳回公司,提出背信及業務侵占告訴。委託人為自澄清白,來本所尋求協助並委任楊律師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