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於民國99年1 月起,受僱於A公司擔任美術總監職務,於任職期間的100 年初,委託人與友人計畫開設「明日工作室」,因此自A公司離職。不料A公司竟認為委託人於離職前未將職務上所經手的手稿繳回公司,提出背信及業務侵占告訴。委託人為自澄清白,來本所尋求協助並委任楊律師為其辯護。
委託人於民國99年1 月起,受僱於A公司擔任美術總監職務,於任職期間的100 年初,委託人與友人計畫開設「明日工作室」,因此自A公司離職。不料A公司竟認為委託人於離職前未將職務上所經手的手稿繳回公司,提出背信及業務侵占告訴。委託人為自澄清白,來本所尋求協助並委任楊律師為其辯護。
背信罪無罪:於A公司任職期間內,被告雖有另行成立工作室的想法並印製名片外,但並未以該工作室名義與A公司競爭業務,不構成犯罪。
業務侵占罪無罪:告訴人及檢察官未能就被告侵占手稿一事提出證據,因此法院為被告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