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及林先生為大樓住戶且位於同樓層。該大樓雖未禁止在社區內養寵物,但林先生養了一條大狼犬,造成鄰居以及蔡先生的困擾,蔡先生因不滿林先生未改善狼犬的問題,便於社區大廳公告欄及電梯內,張貼標題為「敬告林先生公開信」、內容為林先生養狼犬嚇到婦女小孩,促其改善等文字,林先生認為蔡先生此舉已毀損其名譽,認蔡先生涉犯誹謗罪,乃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