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及林先生為大樓住戶且位於同樓層。該大樓雖未禁止在社區內養寵物,但林先生養了一條大狼犬,造成鄰居以及蔡先生的困擾,蔡先生因不滿林先生未改善狼犬的問題,便於社區大廳公告欄及電梯內,張貼標題為「敬告林先生公開信」、內容為林先生養狼犬嚇到婦女小孩,促其改善等文字,林先生認為蔡先生此舉已毀損其名譽,認蔡先生涉犯誹謗罪,乃提起告訴。
蔡先生及林先生為大樓住戶且位於同樓層。該大樓雖未禁止在社區內養寵物,但林先生養了一條大狼犬,造成鄰居以及蔡先生的困擾,蔡先生因不滿林先生未改善狼犬的問題,便於社區大廳公告欄及電梯內,張貼標題為「敬告林先生公開信」、內容為林先生養狼犬嚇到婦女小孩,促其改善等文字,林先生認為蔡先生此舉已毀損其名譽,認蔡先生涉犯誹謗罪,乃提起告訴。
本件楊律師為蔡先生辯護,主張蔡先生並無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雖然於公告欄張貼公告,並陳述告訴人豢養犬隻驚嚇住戶等文字,但是對於告訴人所為涉及該社區之住戶共同權益事務提出意見,蔡先生發表上開言論,並非出於惡意或重大輕率,並經聲請傳喚證人到場證述確有遭狼犬驚嚇一事,法院因此認定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