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先生於90年間繼承父親2筆土地,為節稅而暫時借用妻子的名義,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妻子名下,等日後再行移轉登記回蕭先生名下。於95年間因借名登記的原因已消滅,蕭先生欲終止借名登記,請求妻子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改登記回蕭先生名下,惟其妻竟置之不理,蕭先生乃委請楊永吉律師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