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先生於90年間繼承父親2筆土地,為節稅而暫時借用妻子的名義,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妻子名下,等日後再行移轉登記回蕭先生名下。於95年間因借名登記的原因已消滅,蕭先生欲終止借名登記,請求妻子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改登記回蕭先生名下,惟其妻竟置之不理,蕭先生乃委請楊永吉律師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
蕭先生於90年間繼承父親2筆土地,為節稅而暫時借用妻子的名義,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妻子名下,等日後再行移轉登記回蕭先生名下。於95年間因借名登記的原因已消滅,蕭先生欲終止借名登記,請求妻子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改登記回蕭先生名下,惟其妻竟置之不理,蕭先生乃委請楊永吉律師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
原告與被告於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過戶時,有雙方友人在場見聞兩人曾約定待國稅局之稅務問題解決後,要將土地移轉返還原告。又當事人間就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則原告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被告應將三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