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住北部,基於理財需要,在台中投資購置了一間店面,出租給被告營業做生意。不料,被告未經黃先生同意將房屋一部份轉租他人,且租金也時常有拖欠之情況,黃先生想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不知如何處理,故委託楊永吉律師協助處理。
黃先生住北部,基於理財需要,在台中投資購置了一間店面,出租給被告營業做生意。不料,被告未經黃先生同意將房屋一部份轉租他人,且租金也時常有拖欠之情況,黃先生想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不知如何處理,故委託楊永吉律師協助處理。
法有明文,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他人,可依契約約定終止契約。經聲請傳喚次承租人到庭作證,被告確實以每月一萬元之租金將騎樓出租給他人賣塩酥雞,且未經黃先生之同意,法院因此判決承租人須遷讓房屋給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