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與林姓女子(被告)為夫妻,因感情破裂卻因小孩的監護權歸誰意見不一,未能協議離婚,因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官司進行中,林女竟將6歲的幼子帶往美國娘家,使委託人無法探望兒子,委託人因思子心切,向本所諮詢法律上可行辦法,楊永吉律師建議應提起略誘告訴,促其妻將孩子帶回國由兩人共同監護。
委託人與林姓女子(被告)為夫妻,因感情破裂卻因小孩的監護權歸誰意見不一,未能協議離婚,因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官司進行中,林女竟將6歲的幼子帶往美國娘家,使委託人無法探望兒子,委託人因思子心切,向本所諮詢法律上可行辦法,楊永吉律師建議應提起略誘告訴,促其妻將孩子帶回國由兩人共同監護。
本件委託人與林女離婚官司仍在進行中,小孩應由雙方共同監護,林女竟在未經委託人同意下,將小孩送出國,妨礙委託人監護權之行使,經提出事證並傳喚證人到庭接受詰問後,法官認為告訴人所訴為真,因此判決被告犯略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