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下列事項,檢察官羈押原因可分為:
「一般性羈押原因」:
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的可能;或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或涉犯死行、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或串證可能。
「預防性羈押原因」:
針對有反覆實施性的犯罪型態,縱使被告沒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仍得予以羈押,例如放火罪、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等。
若有下列事項,檢察官羈押原因可分為:
「一般性羈押原因」:
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的可能;或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或涉犯死行、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或串證可能。
「預防性羈押原因」:
針對有反覆實施性的犯罪型態,縱使被告沒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仍得予以羈押,例如放火罪、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