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或審判中的被告經法院羈押後,可以透過:
(1)「撤銷羈押」:例如羈押原因消滅、押期超過刑期時、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等。
(2)「停止羈押」: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得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