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受刑人有意願以社會勞動代替罰金繳納或是入監服刑時,受刑人須在入監服刑之前,持身分證、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親自到地檢署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檢察官會視受刑人身心健康及是否可以達到處罰效果予以准駁,並以6小時社會勞動抵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