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經濟困難無法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時,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受刑人本人或其親屬可以檢具中低收入戶證明等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若遲延一期未繳納,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的許可,直接拘提受刑人並使其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