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設智慧財產法院。而智財法院就智財案件,並非有專屬管轄權,而只有優先管轄權。
就民事訴訟事件而言,智財法院就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保護法」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益所生的民事訴訟事件,有審判權及第一、二審管轄權。
就刑事訴訟事件而言,智財法院就行為人因涉「刑法235條偽造仿冒商標罪、254條販賣陳列輸入偽造商標貨物罪、317條洩漏業務上工商祕密罪、318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上關於仿冒行為之禁止、禁止妨害公平競爭」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案件,有審判權及第二審管轄權。
就行政訴訟事件而言,智財法院就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保護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的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有審判權及第一審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