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原則上「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民法第316條);不過如此規定在債務人必須負擔高額利率之債務時,對債務人將造成過重且不合理之負擔,因此民法特於第204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讓借款利率高達12%以上之債務人,即使債權人明示反對,仍得期前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