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利率 金錢借貸應給付利息者,若當事人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可據時,法律預設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參照);反之,若當事人有約定利率者,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這是指在法律上無權請求,但若某甲自願還款時,受領也不會構成不當得利之意。 (2)複利禁止原則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我國民法原則上禁止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