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還款之權利屬於「請求權」,享有權利的人如果自己讓權利睡著,長時間不行使權利,法律上有對權利人產生「失權」之制裁規定,此即消滅時效。通常金額愈大,消滅時效就愈長;反之,金額愈小,消滅時效也愈短。我國民法設有三種消滅時效期間: (1)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 (2)5年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3)2年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127條)「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