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性,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法院見解認為消費者在締約階段處於經濟上弱勢,資訊來源多數是由企業經營者提供,為了保障消費者締約時的權益,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除了允許在合理範圍內,以主觀感受形容產品,或消費者顯而易見屬於廣告手法以外,其餘關於締約內容的廣告資訊皆應擔保其真實性。一般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時,除了提起訴訟以外,消費者保護法並規定可以提出申訴或向各縣市消費者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