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於100年12月30日因繼承取得坐落於臺中市某地號土地,後委請臺中市西區地政事務所實施鑑界測量,赫然發現鄰居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有半數面積係越界占用委託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經委託人告知後,竟仍拒絕返還無權占有使用之土地,委託人乃委請楊永吉律師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委託人於100年12月30日因繼承取得坐落於臺中市某地號土地,後委請臺中市西區地政事務所實施鑑界測量,赫然發現鄰居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有半數面積係越界占用委託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經委託人告知後,竟仍拒絕返還無權占有使用之土地,委託人乃委請楊永吉律師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楊律師主張民法第796條第1項所指的「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是指鄰地所有人於土地被越界建築當時明知而不即時反對,不得於事後請求拆除建築物而言,本件委託人是於建築完竣後始知其情事,並無本條之適用。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之系爭房屋為違章建築,且將之拆除亦無損於兩造之利益,判決被告應將越界建築部分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