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與其兄弟共七人,在其父親過世之後,因繼承取得坐落於台中市某區某路段的土地,且何先生對於C部分土地面積0.0169公頃土地,有通行權。但何先生的大哥竟在C部份土地可通行處圍起水泥圍牆,阻礙了何先生的通行權,何先生便請楊永吉律師幫忙主張權益,並委任楊律師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何先生與其兄弟共七人,在其父親過世之後,因繼承取得坐落於台中市某區某路段的土地,且何先生對於C部分土地面積0.0169公頃土地,有通行權。但何先生的大哥竟在C部份土地可通行處圍起水泥圍牆,阻礙了何先生的通行權,何先生便請楊永吉律師幫忙主張權益,並委任楊律師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楊律師主張依照民法787條規定及其立法意旨,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而是否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應依其現在使用方法判斷。何先生因繼承取得知土地,只能從C部份土地通行,周圍地所有人(即其他共有人)負有容忍通行的義務,因此法院判決何先生的大哥應將圍牆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