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知名餐廳「新月梧桐」負責人羅女和丈夫翁男,2005年間協議離婚,去年羅女要求前夫履行離婚協議內容,每月給付30萬元贍養費,提告先請求60個月金額共1477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後指2人離婚時,李姓代書以自己和母親為證人,但李母未親自見聞,也非親自蓋章、簽名,所以認定羅、翁離婚無效,駁回羅女要求給付贍養費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