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一場暗號引發的人生風暴
「現主時誰缺裝備立馬私訊!!飲料十杯以上一律400!!」這段看起來像是遊戲術語或飲料店廣告的文字,卻是宋先生人生中最懊悔的一行字 。
當時正值青年的宋先生,在通訊軟體上化名「流浪音樂老師」,發布了帶有「糖果(安非他命/愷他命)」、「草(大麻)」等暗示性圖標的訊息。他原以為只是幫朋友轉發、在虛擬世界賺點零用錢,卻不知自己早已進入警方的網路巡邏視線。
當虛擬約定走向現實面交員警喬裝買家與宋先生取得聯繫,約定以1,500元購買大麻,並以5,500元購買毒品咖啡包。面交當晚,宋先生依約抵達現場,交付了大麻後,正準備讓友人林先生送交咖啡包時,員警當場表明身分 。
手銬落下的那一刻,宋先生腦中一片空白。他面對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動輒10年起跳的販賣第二級毒品重罪。
毒品案件的辯護重點不在於「全然否認」,而是在於「定性準確」與「量刑爭取」。
(一) 揭開「釣魚偵查」的真相
許多當事人會抗辯警方「釣魚」違法。法院認定本案屬於「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因為宋先生在警方聯繫前,已主動在網路發文表示有販賣意圖,警方只是「佯與之交易」來蒐證,這在實務上被視為合法的偵查技巧 。
(二) 爭取「未遂」認定:關鍵的最後一哩路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勝訴點。律師向法院主張:由於員警從頭到尾都「沒有購毒真意」,因此無論宋先生如何交付毒品,這場交易實質上「不可能完成」。
法律依據: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得減輕其刑。法院採納了此觀點,認定本案未致毒品實際流通,危害較輕 。
(三) 法律解決方案:運用「想像競合」避免多罪重罰
檢察官起訴時,原認為販賣大麻(二級)與販賣咖啡包(三級)應分開判刑。宋先生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名」 。
法律依據: 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想像競合」,應從一重罪處斷 。這讓法院最終僅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來判刑,避免了刑期累加的慘劇。
律師心得分享:面對刑事重罪,當事人往往感到絕望。但在法律的天秤上,每一分事實的釐清都是減刑的關鍵。宋先生的案例告訴我們,坦承面對並配合專業法律策略,即便在嚴峻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仍能找到走向重生的出口。
(一) 論罪法條與減刑依據
行為定性:宋先生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以及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
偵審自白減刑:宋先生在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2項規定,減輕其刑 。
未遂減刑:併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
(二) 法院量刑考量
法院考量宋先生正值青年、販賣數量與金額尚未達大、中盤毒梟程度,且幸無毒品實際流通,侵害程度較低。最終量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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