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被告受僱為司機,無小型車「職業」駕照,仍駕駛營業小貨車,先於路旁併排停車,起步進入車道時未禮讓行進中車輛,導致後方機車連鎖反應事故。第一位機車騎士緊急煞車,第二位騎士因閃避不及追撞而倒地,受有右肩挫傷併肱骨大粗隆骨折等多處傷害。事後,被告在警方到場、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前當場自首,嗣後接受偵審。
(1)罪名與告訴期間——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 本案核心罪名為《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依第287條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原則上自知悉犯人之日起6個月內(刑訴§237)。若先行申請鄉鎮市調解而不成立,於6個月內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告訴(調解條例§31;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意旨)。
(2)「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加重事由 被告僅持普通小型車駕照,卻受僱駕駛營業小貨車。實務認為,持較低等級駕照駕駛較高等級車種亦屬「未領有駕照」之加重條件。
(3)交規義務與過失判斷 起步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四向、禮讓行進中車輛;不得併排停車(道安規則§89Ⅰ⑦、§94Ⅲ、§112Ⅰ⑩)。法院依客觀路況(晴朗、視距良好、無障礙)認為被告可得注意而未注意,構成過失。
(4)量刑:得加重 vs. 自首減輕 vs. 先加後減
(5)爭取緩刑的關鍵事實 二審指出,被告前無故意前科、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賠償完畢,並認其經此程序「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故依《刑法》§74Ⅰ①宣告緩刑2年。
(6)建議
✅ 本案「勝點」:在「得加重」的新法架構下,透過自首、和解與賠償的綜合運用,成功爭取緩刑2年的實質結果。
一審
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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