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第一次:被告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被害人簽「共同投資合約書」,交付20萬元。
第二次:被告改稱其公司可配合網紅帶貨販售解酒液、生技產品等,保證翻倍,被害人再簽「投資合約書」,再交付20萬元。
第三次:被告稱可投資其票貼業務,「每投30萬、每15日回2萬」,被害人再交付10萬元,並後續匯款4萬元及6萬元。
事後狀況:被告未依約分配獲利、亦未返還款項。
(一)為何能起訴?
(二)若我是被害人,怎麼把勝算往前推?
(三)若我是被告,如何自保?(平衡說明) 倘主張本為真投資或真買賣,須提出完整可資查證之證據鏈:如投資標的、交易對象身分、出入金紀錄、存證文件、第三方對帳等;否則僅以零碎截圖、空泛承諾,極難翻轉檢察官對「詐術」的認定。
(1)普通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 要件為「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基於錯誤處分財物」。現行條文明定以詐術使人交付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此為本案起訴核心。
(2)詐欺流程的構成環節
詐欺犯罪通常呈「施用詐術→他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之流程,環環相扣,取得財物屬於犯罪終了階段。此種要素拆解,有助於檢驗每一次金流與對話是否「由詐術引發錯誤而交付」。
(3)接續犯評價 「接續犯」係指數個行為在同一或密接時間、地點,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在刑法評價上合併為一罪。若行為人在密接時間內反覆向同一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多次付款,通常評價為接續犯。
(4)沒收與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檢方除起訴外,多會請求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5)起訴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偵查終結,認應起訴者,檢察官依該條規定提起公訴。本案即依此程序將被告移審法院。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台中律師
刑事過失-撞到人送醫後仍無法挽救憾事,上訴成立和解取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