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共有土地糾紛,一判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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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吳先生
    案件結果1.公平分割土地,部分單獨取得、部分維持共有。 2.設置共有通路,避免袋地通行爭議。 3.價值差額補償金總額382萬多,由價值較高土地持有人補償不足者。 4.原告獲得形狀方正、利用價值高的土地單獨所有。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案土地屬農業用地,為十餘位共有人持有,地上有三合院、農舍、雞舍與農作物地塊。多年來因:

    • 分割方式意見不合
    • 是否保留現有建物
    • 是否依舊分管契約精神分配

    導致協商破局。

    原告委託天秤座法律事務所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主張土地無分割障礙,保留長期居住者房屋所在土地歸其所有,減少遷讓爭議。

    律師解說

    策略一:證據完整

    • 早期分管契約、房屋使用歷史、照片、稅籍證明等,都有助於法院認定使用現況。

    策略二:專業鑑價

    • 不動產估價師提供客觀價值分析,避免價值補償金額爭議。

    策略三:兼顧公平與效率

    • 分割方案必須同時考慮面積與使用價值,確保共有人利益最大化。

    提醒:

    • 協商破裂後,應盡快提起訴訟,避免糾紛惡化。
    • 分割方案應事先考慮通行、使用、價值補償,才能一次解決問題。
    法院判決

    法條依據

    • 民法第823條: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除有不能分割事由。
    • 民法第824條第2項:分割應兼顧意願、利害、使用狀況、經濟效益。
    • 民法第824條第3項:價值不相當時可命補償。
    • 民法第824條第4項:可保留必要之共用部分。
    •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時,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

    判斷理由

    1. 分割方案:保留長期居住之三合院土地權屬,維持現況與所有權一致。
    2. 保障原告權益:雖非其原提案,但取得形狀方正、可完整利用之農地,利於未來經營。
    3. 通路保護:避免袋地,保留共用道路。

    價值補償:土地因臨路、形狀、位置不同,價值差異大,依鑑價結果裁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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