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事人林先生於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成功拍定取得兩筆土地與其上建物。
然而,完成拍定與所有權移轉後,該不動產仍持續被告(原所有權人)占用。
被告主張:
由於被告遲遲未返還房地,林先生遂委任天秤座法律事務所提起訴訟,依民法第767條主張返還請求權與除去請求權。
證明所有權來源 透過法院拍定紀錄與登記謄本,明確證明原告為所有人,符合法院採認要件。
釐清「間接占有人」責任 出租人雖未直接占有物,但因與承租人間具法律上支配關係,仍屬間接占有人,需與直接占有人共同返還。
同時主張返還與除去 單純返還可能無法排除妨害,必須同時請求拆除違建或障礙物,才能全面恢復使用收益權。
假執行的重要性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勝訴方可在提供擔保後請求假執行,避免敗訴方上訴期間拖延權利實現。
建議:
民法第767條第1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原告已合法取得土地與建物所有權,被告無任何合法占有權源,構成「無權占有」。
間接占有的適用 即使被告主張出租給第三人,出租人仍屬「間接占有人」,與承租人共同負有返還義務。
除去妨害 被告所有的電動鐵門、門柱、鐵梯等,實質妨害原告對土地的使用收益權,應依民法第767條除去請求權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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