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乙公司為上市公司,希望能讓公司起死回生,但對外積欠債務過多,目前也難以找到可以再配合的供應廠商,這是乙公司不利之處。而甲公司不利之處在於,雖然日後可取得勝訴判決,但較為耗時,且強制執行也未必能足額受償,這是甲公司不利之處。故律師於調解時突顯乙公司不利之處,並給與分期讓利之誘因,希望能透過調解方式,解決債務問題。
甲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生產工廠所需的耗材,乙公司為國內知名太陽能板業者,長期向甲公司訂購所需耗材,但乙公司經營方針失當,以及國內綠能產業萎縮,對外積欠大筆債務,也長期積欠甲公司之貨款,達230萬元之多,甲公司擔心求償無門,於是網路找到天秤座法律事務所,來電尋求律師的協助。
律師整理甲公司的出貨單後,已足以證明甲公司確實有出貨給乙公司的事實,而依法院對於貨款是否已給付的舉證責任,是規定要由買受人(乙公司)負擔,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獲准。
雖然乙公司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後,先向法院提出異議拖延時間,但在法院排定的調解程序中,乙公司也難以再否認積欠如數貨款的事實,且乙公司為上市公司,希望能讓公司起死回生,但對外積欠債務過多,目前也難以找到可以再配合的供應廠商,這是乙公司不利之處。而甲公司不利之處在於,雖然日後可取得勝訴判決,但較為耗時,且強制執行也未必能足額受償,這是甲公司不利之處。故律師於調解時突顯乙公司不利之處,並給與分期讓利之誘因,希望能透過調解方式,解決債務問題。
兩造在法院調解後,乙公司同意230萬元之欠款金額,並同意分期返還甲公司,並於調解筆錄載明若有一期未付,其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甲公司快速取得確定判決效力的調解筆錄,免去訴訟的勞費,而乙公司為求東山再起,也開始返還積欠貨款,兩家公司均朝回到經營正軌繼續努力。
民事不動產物權-遇不孝孫訴請撤銷贈與物之訴勝訴,被告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