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死回生的關鍵上訴:銀行法無罪確定、量刑撤銷改判—被告如何逆轉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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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辜先生
    案件結果本案一審就「詐欺取財」科有期徒刑6月,但就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部分諭知無罪;二審進一步撤銷一審有罪部分之量刑,改判有期徒刑5月。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檢方指控被告在公司內訓課程中,以「保證每月最少升值5%、年度至少60%」及「每季代售保證」等語吸引投資,致投資人匯款入股。

    律師解說

    (1)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範,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成立詐欺取財。法院審理本案,着眼於「確定性保證」的語句及與之相應的招商行為,認投資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遂以詐欺取財論處。建議實務上:凡涉募資或股權讓售之公開宣傳與說明,避免使用具有「保證報酬/升值」字眼,並保留風險揭露與不保證獲利的完整紀錄,以降低被認定為詐術的風險。

    (2)銀行法非法經營之要件(銀行法第125條、第29條、第29條之1、第5條之1)
    要成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罪,須有向不特定或多數人收受資金,並約定返還本息或顯不相當報酬等要件,且具有經營態樣。本案法院說明了定義與構成要件,惟就具體證據(人數、屬性、金額、方法、經營性等)未能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故諭知無罪。此對企業募資或會員計畫而言,提醒:制度設計若涉及對價與報酬,結構、話術與對象範圍必須審慎合規,避免跨入「收受存款」的雷區。

    (3)訴訟策略與量刑爭點(刑事訴訟法第154、301、308)
    一審即依「無罪推定與嚴格證明」原則,對銀行法罪嫌不成立部分諭知無罪(刑事訴訟法§154、§301、§308)。二審階段,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協議並返還全部款項,成為量刑上重要之有利事由,法院因此撤銷原審有罪部分的量刑基礎,改判較輕的5月,並否定原審沒收追徵之處理。提醒被告方:及早回復損害、積極和解,常能在二審爭取到量刑實益,甚至影響沒收追徵的結論。

     

    本案的「成功」並非全盤無罪,而是聚焦關鍵攻防

    一方面在一審即拆解銀行法構成要件、取得無罪確定;另一方面在二審補強量刑有利事由(和解與返還),從而達成撤銷原審量刑、改判較輕且免沒收追徵的實質成果。對於正面臨相似爭議的讀者,建議儘早與專業律師盤點對話紀錄、合約條款、募資流程、對象範圍與風險揭露,並同步規劃損害回復與溝通機制,以在「實體責任」與「量刑效果」兩端都爭取最大化的保護。

    法院判決

    一審:就詐欺取財(刑法§339Ⅰ)判處徒刑6月;就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部分,依刑事訴訟法§154、§301、§308之「嚴格證明/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

    二審:宣示「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改判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指出被告已返還全部款項,原審就沒收追徵的論處未合,故撤銷改判;銀行法無罪部分因檢方未上訴,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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