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1,200 萬債務壓垮?律師揭秘:即便債權人不同意,法院如何判下「債務免責」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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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顧先生
    案件結果法院最終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這意味著債務人除了法律規定的例外項目外,剩餘未償還的債務均獲豁免,正式脫離長年的債務泥淖。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當人生被千萬債務按下暫停鍵

    每個債務背後,往往都有一個令人鼻酸的生存故事。本案的顧先生,原先努力經營人生,卻因種種因素背負了高達新台幣 1,200 萬元的無擔保債務。對於一名月薪僅約3萬元的基層勞工來說,這筆天文數字如同無期徒刑。

    顧先生並非不願還款。他曾嘗試聲請「更生」,希望透過分期還款來解決問題。然而,法律有其硬性門檻:由於他的債務總額超過了1,200萬元,不符合更生條件。法院隨後裁定將案件轉入「清算程序」。

    在清算過程中,顧先生展現了極高的誠信。他不僅誠實申報名下僅有的資產——包括人壽的保單解約金約40萬元,以及分屬不同銀行的零星存款(有些甚至只剩 10 元、18 元)。為了展現還款誠意,顧先生家人願意協助主動提出等值現金,將這些僅存的資源依比例分配給各債權銀行 。

    雖然清算程序終結,但「清算結束」不代表「債務免除」。許多債務人最恐懼的關卡就在這裡:債權銀行紛紛具狀表示「不同意免責」。面對銀行的強力反對,顧先生與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合作,用紮實的證據向法院證明,他已盡力,且完全符合法律免責的要件。

    律師解說

    免責不是恩賜,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顧先生的案件,核心策略在於「合規性的精準論證」。

    (一) 釐清「免責」的法律邏輯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2 條,清算程序終結後,「原則免責,不免責為例外」。律師的責任,就是確保債務人不要掉入那少數的「例外」坑洞中。

    (二) 破解「有收入就不免責」的迷思

    債權銀行最常爭執第133 條,認為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就應該繼續還債。但我們在庭上精準地引用數據論證:

    必要生活費認列:我們爭取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生活費之 1.2 倍計算個人支出 。

    扶養義務證明:顧先生需扶養老母,我們提供具體支出與親屬證明。

    差額計算:經計算,顧先生聲請清算前兩年的「剩餘所得」遠低於清算中已分配給債權人的金額。這在法律上成功排除第 133 條的不免責事由。

    (三) 對抗債權人的「惡意推測」

    銀行常會空泛指稱債務人「隱匿財產」或「消費奢侈」。根據第 134 條,債權人若要主張不免責,必須提出「具體事證」。本案中,我們預先準備了顧先生的入出境紀錄,證明其多年未出國旅遊,過著極其簡約的生活。當法院查無任何「隱匿、毀損財產」或「造假帳簿」的情形時,銀行的反對便顯得無力。

    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為那些在絕境中仍願意誠實面對、積極解決問題的人所準備的救生圈。如果您正深陷債務危機,請記住,清算不是結束,而是重啟人生的開始。

    法院判決

    程序基礎(第 132 條): 法院確認清算程序已裁定終結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2 條規定,除有特定不免責情形外,法院應裁定免除債務。

    排除第 133 條(收入分配比): 法院計算債務人聲請前 2 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尚不足23 萬餘元,而本案普通債權人已分配總額高達40 萬餘元。因此,不具備該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排除第 134 條(誠信條款):雖然債權銀行表示反對,但法院認為債權人未能提出顧先生有任何隱匿財產、虛報債務、或奢侈浪費等具體事證。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亦查無相關情事。

    最終結論:因無任何法定不免責事由,法院裁定顧先生應予免責 。

    溫馨提醒(第 139 條):免責裁定後的一年內為「觀察期」。若被發現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等不正當方法取得免責,債權人仍可依法聲請撤銷 。因此,「誠實」始終是最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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