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還要被質疑「是老化不是車禍」?從無助到獲賠 180 餘萬的勝訴實錄——隱形傷勢索賠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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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周先生
    案件結果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180 餘萬 元(已扣除強制險),並需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一場清晨的無妄之災

    故事發生在一個清晨,那是許多上班族匆忙通勤的時刻。我們的當事人周先生,騎著機車沿著馬路行駛,依規矩直行,心中盤算著當天的工作。

    然而,就在洩洪橋附近,危險悄然而至。對向一輛由被告楊某駕駛的自用大貨車,無視該路段明晃晃的「禁止左轉」標誌,竟貪圖方便貿然違規迴轉。這一突如其來的舉動,讓原本平穩的車流瞬間大亂。

    周先生見狀緊急煞車,但危機並未解除。緊跟在他後方的另一名騎士被告陳某,因為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煞車不及,重重地從後方追撞了周先生的機車。

    「碰!」的一聲巨響,周先生連人帶車倒地。

    急診室裡的「隱形危機」 被送往醫院急診時,醫師初步診斷為頭部外傷、肩膀與下背部挫傷(A 傷勢)。當下看起來似乎只是皮肉傷,周先生也以為休養幾天就好。但隨著時間推移,真正的惡夢才開始。

    出院後的幾個月,周先生發現右肩與臀部的疼痛不僅沒消失,反而越來越劇烈,甚至影響到他的工作能力與日常生活。經醫院深入檢查,才發現他患有「右肩尖峰鎖骨關節創傷性關節炎」及「右臀部深部位梨狀肌慢性發炎」(B 傷勢)。

    被告的冷漠與質疑 當我們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時,對方的態度令人心寒。他們緊抓著一個點不放:「急診診斷書上根本沒寫到肩膀關節炎和梨狀肌發炎,這些肯定是周先生自己年紀大退化,或是工作久坐造成的,跟車禍無關!」

    這就是車禍案件中最棘手的「因果關係中斷」抗辯。面對對方的推託與質疑,周先生找到了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在本案中,律師採取了「步步為營、攻守兼備」的訴訟策略,主要針對「連帶責任」、「傷勢因果關係」及「程序攻防」三大主軸進行佈局。

    (1) 鎖定「共同侵權行為」,讓雙方都跑不掉

    許多當事人常問:「前面的車亂轉,後面的車撞我,到底該找誰賠?」 答案是:都要賠。 我們引用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主張大貨車的違規迴轉與後車的追撞,雖然是不同行為,但客觀上共同導致了周先生受傷的結果。因此,兩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周先生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全額賠償,避免被告互踢皮球。

    (2) 破解「隱形傷勢」的迷思:建立醫療黃金證據鏈

    針對被告質疑 B 傷勢(肩關節炎、梨狀肌發炎)是「退化」而非「車禍」的指控,我們沒有陷入口水戰,而是回歸科學證據。 我們整理了周先生從車禍當天到後續一年半的 完整就醫紀錄,向法院證明:

    連續性:周先生在車禍當日除了急診,隨即轉往復健科就診,並明確主訴「右肩著地、右臀疼痛」。

    醫理分析:我們引用醫療實務觀點,主張深層肌肉與關節的損傷,往往因為初期受到急性外傷(如擦挫傷)掩蓋,加上身體處於紅腫熱痛期,導致第一時間無法經由肉眼或簡易檢查發現。

    鑑定報告:我們聲請醫院進行鑑定,最終鑑定報告確認勞動力減損與車禍有關,成功駁斥了「退化說」。

    (3) 運用「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封殺對手的拖延戰術

    這是一記漂亮的程序戰法。在本案審理初期,被告對於我們提出的看護費、交通費及薪資損失金額,曾在庭上表示「不爭執」。沒想到過了將近一年,被告突然反悔,開始爭執這些費用。 這時,我立即向法官主張引用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 我們強調被告的行為是在惡意拖延,法院最終採納了我們的主張,直接駁回被告後續的爭執。這一招,直接保住了周先生數十萬元的賠償金,這也是專業律師存在的價值——不僅懂實體法,更懂程序法。

     

    這個案件的勝利,不僅是數字上的 180 餘萬,更是對「受害者正義」的堅持。很多車禍受害者因為不懂醫學與法律的連結,在保險公司一句「這是退化」的質疑下就放棄了。但周先生選擇了信任天秤座法律事務所,我們也用專業證明:只要證據搜集得當,法律會還你公道

    法院判決

    關鍵一:確認違規事實與連帶責任

    法院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6 條(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及 第 94 條(注意車前狀況),認定被告林某違規迴轉、被告許某未保持安全距離,兩者皆有過失。 依據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及 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判決兩名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鍵二:認定「B 傷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在判決書中精闢指出:「身體內部器官、肌肉或骨骼受損,常因肉眼無法即時發現...需待相當時間經過後,始因感到不適就醫而發現。」 法院採信了我們提供的病歷證據,認定林先生後續確診的右肩與臀部傷勢,與車禍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辯稱的「退化」不足採信。

    關鍵三:賠償項目的全面核准

    法院依據 民法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及 第 195 條(非財產上損害),准許了以下項目:

    醫療費用:(全額准許)。

    看護費用:法院特別強調,雖然是由配偶照顧,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依舊應由加害人賠償,這是實務上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要保障。

    交通費用:考量周先生傷勢,搭乘計程車就醫屬必要支出。

    勞動力減損:這是金額最高的一項。法院採納鑑定結果,認定減損比例 15%,並計算至 65 歲退休,依霍夫曼係數扣除中間利息後一次給付。

    精神慰撫金:考量周先生經歷漫長復健的身心痛苦。

    關鍵四:程序上的正義

    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引用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對於被告在訴訟後期才提出的抗辯(爭執看護費、薪資損失等),認定其「意圖延滯訴訟」,直接宣告「不予採納」。這證明了訴訟過程中,律師對於「時效」與「誠信原則」的把關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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