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法院需有「相當事實」、「合理懷疑」為依據才能以有逃亡之虞對被告做人身拘束處分的羈押。
翁先生涉嫌詐欺案件遭警方逮捕,移送檢察官偵訊後,檢察官命翁先生10萬元交保,但翁先生沒有錢交保,手機遭檢方扣留也無法聯絡親友,檢察官見翁先生沒錢交保,於是以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此時已是夜間11點多,法官決定在隔天上午召開羈押庭,律師夜間接到電話後開始準備隔天的羈押庭,翁先生在拘留室度先過了一個難熬的夜晚,只能期禱隔天的羈押庭了。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如果被告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時,得予羈押,而羈押之決定之權在於法官,檢察官僅有聲請之權。
一般來說,詐騙集團的被告被羈押的機率很高,更顯得律師在場辯護的重要性。李律師隔日上午到達法院後,即向法院聲請閱卷,在有限時間翻閱案卷,卷內筆錄顯示翁先生已經認罪了,是單次的詐欺未遂,閱完卷後李律師與翁先生接見討論案情,翁先生相當年輕,是常見年紀輕輕誤入歧途的案例,參與了詐騙集團,但本案的涉案人並不多,只有三人,有一名昨晚已經交保離去,另外一名仍在逃,而翁先生有夜市擺攤的工作,有固定的租屋處所,因法官催促開庭,接見幾分鐘就結束,李律師也擬定了辯護的方向。
法官針對案情逐一詢問翁先生,翁先生也依律師的建議據實回答,因翁先生已認罪,加上案情並不複雜,據實陳述對自己是比較有利的。最後法官詢問律師有何陳述?
一、本案被告已經自白,且僅有一名被告尚未到案,但翁先生已經據實供出其他涉案人姓名及電話,案情已清楚明瞭,翁先生年紀尚輕,並無其他犯罪前科,雖然涉犯的是加重詐欺罪,但案件所造成的損害並不重(未遂),依常情來說並無逃亡的必要。
二、翁先生遭警方逮捕的時候,並沒有逃跑或反抗,檢察官無從推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況且縱使翁先生不配合逮捕,但犯罪嫌疑人遇到警察會逃跑,也是人性使然,也不能因被告在遭逮捕時有不配合的狀況,就直接認定被告如果不羈押的話就會逃亡。
三、翁先生有固定工作(夜市擺攤),且對於工作內容能詳細描述,也有固定的住所,並非一些無業、居無定所的犯罪嫌疑人有無法掌握行蹤的危險。
四、檢察官是因為被告沒錢交保,才向法院聲請羈押,但交保的做法本來就無法防止逃亡(要逃就逃,交保金充其量只是讓檢察官一個下臺階的方式),本案本質上就不符合羈押的條件。
五、最重要的是,需有「相當事實」、「合理懷疑」為依據才能以有逃亡之虞對被告做人身拘束處分的羈押,但檢察官對此並未有所舉證,不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沒有,法院應駁回羈押之聲請。
法官聽取被告翁先生的陳述及律師的辯護後,認為本案被告並不符羈押要件,裁定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也不需具保,翁先生當庭獲釋。步出法院後,翁先生很感謝律師的幫忙,直問之後會不會被關?會被怎麼判?李律師也告訴翁先生,能不被羈押固然好,但已經做錯事了也是事實,建議翁先生除了之後要配合地檢署、法院的出庭通知外,也要向被害人和家屬賠償、道歉,讓法官看到悔改的犯後態度,爭取緩刑的機會,如此才是處理問題的正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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