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殺人-處理廢水槽身亡提告負責人過失致死,檢察官起訴處分

案例事實

委託人被害人家屬
案件結果檢察官起訴加害人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本案被告確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缺氧症預防規則第4條等相關規定,使檢察官認定被告具有「業務上過失」,使得檢察官便以被告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鄭有良(化名/被告)是知名生鮮公司的負責人,某日指派工人魯沛達(化名/被害人)前去清洗該公司廢水處理場之沉澱槽,由於該沈澱槽平日未依法定時清洗,導致被害人在清洗時因吸入過量有毒氣體、送醫後不治死亡。面對如此悲劇,被害人家屬來所委任楊律師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律師解說

一、業務上過失致死罪(2019年已廢除,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業務上過失」

(A)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雇主對於毒性物質、缺氧空氣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B)缺氧症預防規則相關規定

依照缺氧症預防規則第4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C)綜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因為未依法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亦未備置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以及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足可認定其有「業務上過失」(並請參見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法院判決

檢察官經過蒐證調查後,對加害人以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採取「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在決定作出起訴處分前,必須蒐集證據到達被告獲致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時,方得提起公訴。為使檢察官順利起訴,楊律師遍查相關勞動法規,證明被告確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缺氧症預防規則第4條等相關規定,使檢察官認定被告具有「業務上過失」。最終,檢察官便以被告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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