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宋姓婦人(54歲)與王姓女兒(24歲),去年11月底在台北巿亂入信義區彭園會館婚宴,謊稱是男方親友且禮金已包,母女還上台玩遊戲,菜才一上桌兩人就急打包,散場還和新人合照。雙方親友拆穿這對母女白吃白喝並報警,警方將母女請出場,並依涉犯詐欺罪將她們函送北檢偵辦。這對母女另在信義區的小籠湯包店點外送,送達後宣稱在超商上班還沒領薪水,要求隔天領薪再付錢,店家幾天後向超商詢問,超商竟說他們早就離職1個月了,店家才驚覺被騙,憤而提告詐欺罪。
一、
刑法上的「詐欺罪」必須符合「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而造成財產損害」的順序,前後不可顛倒,亦不可欠缺任一條件,才能成立詐欺罪。所以客觀要件的核心在於「施用詐術」,至於主觀上是一開始就想詐欺或是事中、事後,往往牽涉查證的問題。
二、
這裡的詐術是指傳遞不實的資訊,例如將仿冒品當作真品販賣、混種犬當作純種名犬販賣、冒充和尚化緣等,都是傳遞不實的資訊。如果資訊沒有真假之分,不會成立詐欺,例如介紹姿色漂亮美女,索取介紹費,但付費者,認為不是美女;另外,社會上假藉宗教真斂財的案例恐怕也難成立詐欺罪,因為宗教傳遞的資訊多屬未來之事,客觀上未來仍可能發生。詐欺罪判斷上需要精準,否則容易和商業行為產生衝突,因為商業行為競爭,誇大產品功能實屬常見,過度解讀詐欺,可能抑制商業活動。例如建商廣告宣稱地段佳,增值性高,保證未來一定獲利,購屋者購入後卻馬上慘跌,此案例並不會成立詐欺罪,因為涉及未來;如果廣告明確表示大巨蛋就蓋在旁邊,結果從未有此規劃,則此情況會成立詐欺罪;算命者收錢幫人改運,結果付費者運氣並未變好,因有涉及未來,所以也不是詐欺。
另外,對於內心事實的欺騙,也是詐欺,學說上稱為「默示欺騙」,例如明知沒錢卻去飯店吃飯,吃完後藉故逃離;未受主人邀請也沒給紅包卻參加他人婚宴用餐;明知身上沒錢卻打電話叫外送,並向店家推說晚點付錢,然之後就避不見面,以上案例皆是詐欺。因為進飯店吃飯的人都會被認定有給付意願和給付能力,店家不會事先詢問是一般社會正常的交易行為,點餐的行為表示自己有給付能力和意願,用完餐不付錢還自行離開,是欺騙行為;禮儀上受人邀請才會參加婚宴,而且禮儀上必須包紅包,冒充賓客白吃白喝亦未包紅包,也是給付能力和意願的欺騙,辦喜事的人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叫外送,亦表示自己有給付意願和給付能力,但明知自己沒錢,而且也不打算吃完後付錢,仍是積極的詐欺行為。依上述對「詐欺」的說明,本案例是否成立詐欺罪自然容易判斷。
虐童致死,國家為什麼還要請律師幫被告辯護?